論結婚與離婚(三)

三、凡能用自己的判斷來表示同意的各種人,都可以結婚5,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當在主裡結婚6。所以承認真正改革宗信仰的人,不應與不信主的人、天主教徒、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結婚。敬虔的人不應該與那些在生活上罪惡昭彰,或持守可咒詛異端的人結婚,以免背負不相稱的軛7

5 來十三4婚姻,人人都當尊重,床也不可污穢;因為苟合行淫的人, 神必要審判。

提前四3他們禁止嫁娶,又禁戒食物(或譯:又叫人戒葷),就是 神所造、叫那信而明白真道的人感謝著領受的。

林前七36-38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,女兒也過了年歲,事又當行,他就可隨意辦理,不算有罪,叫二人成親就是了。倘若人心裏堅定,沒有不得已的事,並且由得自己作主,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,如此行也好。這樣看來,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,不叫她出嫁更是好。

創廿四57-58  他們說:「我們把女子叫來問問她」,就叫了利百加來,問她說:「你和這人同去嗎?」利百加說:「我去。」

6 林前七39丈夫活著的時候,妻子是被約束的;丈夫若死了,妻子就可以自由,隨意再嫁,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。

7 創卅四14 對他們說:「我們不能把我們的妹子給沒有受割禮的人為妻,因為那是我們的羞辱。

出卅四16又為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為妻,他們的女兒隨從她們的神,就行邪淫,使你的兒子也隨從她們的神行邪淫。

申七3-4不可與他們結親。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,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;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,去事奉別神,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,就速速地將你們滅絕。

王上十一4所羅門年老的時候,他的妃嬪誘惑他的心去隨從別神,不效法他父親大衛誠誠實實地順服耶和華他的 神。

尼十三25-27 我就斥責他們,咒詛他們,打了他們幾個人,拔下他們的頭髮,叫他們指著 神起誓,必不將自己的女兒嫁給外邦人的兒子,也不為自己和兒子娶他們的女兒。我又說:「以色列王所羅門不是在這樣的事上犯罪嗎?在多國中並沒有一王像他,且蒙他 神所愛, 神立他作以色列全國的王;然而連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誘犯罪。如此,我豈聽你們行這大惡,娶外邦女子干犯我們的 神呢?」

瑪二11-12猶大人行事詭詐,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;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(或譯:聖地),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。凡行這事的,無論何人(何人:原文是叫醒的,答應的),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,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。

林後六14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,不要同負一軛。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?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?

發表者:丁國翔

【以有限的能力,創造無限的可能】 致力於生命教育、音樂教育 榮獲新北市教育局生命教育New Life教師獎、 實踐大學優良品德獎。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藝術學(音樂教育)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教育中心結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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