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結婚與離婚(二) 分類:丁國翔2013-05-20發表於韋敏斯德公認信條 二、婚姻制度的設立乃為夫妻的互助2,按正道生兒養女,繁衍人類,使教會聖潔的後裔增加3,並防止污穢不潔的事4。 2 創二18 耶和華 神說:「那人獨居不好,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。」 3 瑪二15 雖然 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,他不是單造一人嗎?為何只造一人呢?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。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,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。 4 林前七2、9 但要免淫亂的事,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;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。 倘若自己禁止不住,就可以嫁娶。與其慾火攻心,倒不如嫁娶為妙。 分享此文: 按一下即可分享至 X(在新視窗中開啟) X 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(在新視窗中開啟) Facebook 喜歡 正在載入... 相關 發表者:丁國翔 【以有限的能力,創造無限的可能】 致力於生命教育、音樂教育 榮獲新北市教育局生命教育New Life教師獎、 實踐大學優良品德獎。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藝術學(音樂教育)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教育中心結業 檢視更多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