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氣是無法解決事情的,傷到的通常是對方;生悶氣更無法解決事情,傷到的是自己,且對方又不知道,到頭來只不過是自己氣得牙癢癢。
「生氣卻不要犯罪,不可含怒到日落」(以弗所書4:26);並不是我們不可以生氣,每一個人都有生氣的權利。
「惟用愛心說誠實話,凡事長進,連於元首基督」(以弗所書4:15);在一個基於愛的立場,以彼此多方的傷害降到最低,表達出自我所認為的真實感受。
記得上週六接連所發生的事情,今天鼓起我的勇氣,與她們的社工員好好地溝通一番(有時明明不是我們自己的問題,卻還感覺怪怪的)。雖然無法立即解決所發生不愉快的經驗,但至少我認為有表明個人的立場;至於她們願不願意改變,這也不是我所能做的。
靈修六原則中的「緩於發怒、敏於寬恕、勇於道歉」,真是一個很巧妙的經驗;我也相信,大部份的人在落實靈修六原則,一定是此一原則的比例佔多數吧?
雖然並未得到社工員正面的回應,也沒感受到該母女的些許歉意!不過,我選擇了:原諒。